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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圖

申辦『行政相驗暨開立死亡證明書』服務流程112.01.16更新

確認程序:死者為自然死亡(非意外造成),請至死亡地點/大體置放所在地之衛生所辦理申請程序,若為意外致死,需轉所屬派出所報案請法醫相驗。

  1. 1.民眾申請行政相驗應備證件:

    • 死亡者身份證正本。
    • 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及印章。
    • 死者生前3個月內醫院或診所疾病診斷證明書正本。
  2. 申請方式:

    • 臨櫃填寫『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請書』,並與醫師約定時間相驗。
    • 醫師到個案家或殯儀館進行“行政相驗”。
    • 辦理開立死亡證明書行政相驗後,申請人辦理掛號手續,開立【死亡證明書】,並蓋上關防及醫師章,依據家屬所需數複印之。
    • 申辦費用掛號費5元,行政相驗費600元(含3張死亡證明書),每增加1張加5元。

備註:死亡證明書之交付象:為其配偶、家屬或其關係人(依醫療法解彙第77.78條)98.10.22衛署醫字第980080995號(查衛生署91年10月8日衛署疾管第0980037970號函)

業務單位:嘉義市西區衛生所
服務項目:體格檢查申請作業
1.民眾申請
2.攜帶證件(身分證、健保卡及2吋照片二張)
3.填妥體格檢查表
4.繳納規費55元
5.健康檢查(身高、體重、視力、血壓及一般理學檢查)
6.醫師診察
7.核發體格檢查表

預防接種流程:

一、家長填寫健康評估表,並交由護理師初步評估(可接種/不適合接種)

二、將寶寶手冊及健保卡交由服務台讀卡

三、測量寶寶身高、體重、頭圍

四、醫師評估確認是否適合接種疫苗

五、家長將寶寶手冊交由護理人員進行接種

六、接種完畢後護理人員將進行接種疫苗後之相關衛教

預防注射證明書申請流程
1.備妥證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及接種紀錄表等)
2.填寫申請書
3.登錄系統核對資料
4.核發預防接種證明書

*費用:85元
*時間:平日星期一至五8:30-17:00

*需7日工作天*

一、攜帶證件:身份證、健保卡及相關佐證資料(如高風險慢性病等民眾)

二、接種對象:依據當年度流感苗接種計畫規定辦理(參閱疾管署網站)

三、接種月份:每年流感季約10月開打後至疫苗注射完畢止

四、接種時間:每週一、三、五上午8:30至11:30止

成人流感疫苗注射流程

第一關  抽號碼牌

第二關  填寫接種同意書

第三關  健保卡掛號

第四關  量體溫、量血壓

(體溫及血壓正常者,進入第四關;體溫及血壓異常者,進行衛教指導後,返家。)

第五關  醫師評估

第六關  疫苗接種及衛教

第七關  休息30分鐘,觀察反應,正常即可返家;如有異常,進行狀況處理。

一、補助對象: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

二、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居留證正本,可先來電洽詢本所婦幼承辦人員。

三、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並於確認無誤後影印留存。

四、承辦人員至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存根聯)一式15份,並於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人員職章後核發予個案第1-14聯,作為就醫憑證使用,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五、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尚未領取孕婦健康手冊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若為已領取孕婦健康手冊者,除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應併同孕婦健康手冊使用,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成人健康檢查流程
第一階段

1.掛號查詢是否符合條件:

(1)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1次)

(2)55歲以上原住民、罹患小兒麻痺且年齡在35歲以上者、65歲以上民眾(每年1次)

符合者,掛號、填寫成人健康檢查單;

不符合者,衛教告知下次檢查時間。
2.視力檢查
3.驗尿、抽血
4.醫師身體檢查
5.收回體檢表

第二階段

1.掛號(回診)/看報告
2.測量血壓及衛教
3.醫師健康諮詢
4.異常案轉介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嘉義市將結婚或新婚未懷孕之男女。

二、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1,000 元(因名額有限,請先來電洽詢本所婦幼承辦人員)。

三、婚前健康檢查服務地點:

(一)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二)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三)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四)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一、補助減免對象: 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有精神疾病。
  (二)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四)列案低收入戶。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二、民眾應備齊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患有有礙優生疾病等證明文件→至所在地衛生所提出申請。
三、衛生所人員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無誤至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補助聯單蓋職章後核發第一聯給民眾,作為就醫憑證,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明「核與正本無誤」並核蓋職章),留存衛生所備查。
四、民眾持「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或「結紮個案紀錄聯」→至醫療院所接受手術,遺失不得補發→民眾自付不足費用。